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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涉及投資者保護內容摘編

Date: 15th May,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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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廣東證監局網站

第一條 為了規範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六章  投資者保護

第八十八條 公司向投資者銷售、提供服務時,應當按照規定充分了解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相關信息;如實說明、服務的重要內容,充分揭示投資風險;銷售、提供與投資者上述狀況相匹配的、服務。

投資者在購買或者接受服務時,應當按照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實信息。拒絕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公司應當告知其後果,並按照規定拒絕向其銷售、提供服務。

公司違反第一款規定導致投資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九條 根據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因素,投資者可以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專業投資者的標準由國務院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普通投資者與公司發生糾紛的,公司應當證明其行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不存在誤導、欺詐等情形。公司不能證明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以下簡稱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徵集人,自行或者委託公司、服務機構,公開請求上市公司股東委託其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並代為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

依照前款規定徵集股東權利的,徵集人應當披露徵集文件,上市公司應當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方式公開徵集股東權利。

公開徵集股東權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規定,導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東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章程中明確分配現金股利的具體安排和決策程序,依法保障股東的資產收益權。

上市公司當年稅後利潤,在彌補虧損及提取法定公積金後有盈餘的,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分配現金股利。

第九十二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應當設立債券持有人會議,並應當在募集說明書中說明債券持有人會議的召集程序、會議規則和其他重要事項。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聘請債券受託管理人,並訂立債券受託管理協議。受託管理人應當由本次發行的承銷機構或者其他經國務院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機構擔任,債券持有人會議可以決議變更債券受託管理人。債券受託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公正履行受託管理職責,不得損害債券持有人利益。

債券發行人未能按期兌付債券本息的,債券受託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債券持有人的委託,以自己名義代表債券持有人提起、參加民事訴訟或者清算程序。

第九十三條 發行人因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的公司可以委託投資者保護機構,就賠償事宜與受到損失的投資者達成協議,予以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後,可以依法向發行人以及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第九十四條 投資者與發行人、公司等發生糾紛的,雙方可以向投資者保護機構申請調解。普通投資者與公司發生業務糾紛,普通投資者提出調解請求的,公司不得拒絕。

投資者保護機構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支持投資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投資者保護機構持有該公司股份的,可以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限制。

第九十五條 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等民事賠償訴訟時,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且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

對按照前款規定提起的訴訟,可能存在有相同訴訟請求的其他眾多投資者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該訴訟請求的案件情況,通知投資者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投資者發生效力。

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託,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並為經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依照前款規定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願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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